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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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專案單位辦理前點所列事項,得支給個案改善費、出席費、差旅
        費及管理費。但於委託區域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計畫已編列相同
        性質之相關經費者,不得重複支給:
    (一)個案改善費:
          1.專案單位進行有關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製造、改良、
            訓練等,每案改善額度最高以十萬元為限。但有特殊需求,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
          2.個案職務再設計所需改善費用(如材料費等),由專案單位
            進行改善後,檢據經費支用單據及個案改善成果報告等,向
            轉出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請領經費。
          3.專案單位進行職務再設計之研發、設計、製造、改良、訓練
            等,得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
            定支給工作人員費,每日最高支給三人,每案每人以十五日
            為限。
    (二)出席費:為協助個案所進行之訪視作業,每次訪視以二人為原
          則,每人得依本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支給出席費,每一個案之訪視次數以四次為限。
    (三)差旅費: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四)管理費:各項費用扣除工作人員費、出席費、稿費、鐘點費及
          差旅費等合計之百分之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