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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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申請者所提申請案經核定後,須變更核定內容者,應以書面說明
        變更之必要性,並經原核定單位重新安排輔導委員進行訪視評估
        及重新核定後,始得依變更事項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