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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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申請者經核定補助後,應配合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接受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實地、電話查核及評鑑,
          並提供本計畫相關文件備查。
    (二)經查核有缺失者,應依限完成改善。
    (三)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各項輔導追蹤事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