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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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申請者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並
        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撥款並辦理核銷;核銷時,除
        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附件八)。
    (三)成果報告正本(附件九,個人申請者免附)。
    (四)投保就業相關證明(於申請時已檢附者免附)。
    (五)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正本(附件十)。
    (六)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正本。
        前項所定應備文件未備齊,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通知
        補正者,應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地方政府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