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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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2.統籌規劃及總體執行之協調。
      3.總體推廣宣導事項之規劃。
      4.聯繫會報之召開。
      5.訂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申請本部經費
        補助之自籌比率。
      6.職務再設計專家學者名冊之核定。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及受委辦機關(以下簡稱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
      1.本計畫預算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2.本計畫執行之管控、查核、成效分析檢討及成果交流。
      3.本計畫之宣導、教育研習、申請案受理、審查、核定、補助款核
        撥銷、輔具回收、追蹤持續就業狀況及滿意度調查等事項。
      4.補助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業務之申請受理、審查
        及核定。
      5.徵選機關(構)或團體擔任職務再設計專案單位。
      6.於全國職務再設計資訊管理應用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三)地方政府:
      1.依據轄區雇主及身心障礙者需求,研提辦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
        計年度計畫,採自辦或委託專案單位等方式辦理。
      2.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年度計畫自籌經費之編列、執行及管控,
        申請本部補助經費納入預、決算。
      3.依本部提供之專家學者名冊遴聘職務再設計輔導、審查委員。
      4.受理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申請案之諮詢與補助審核及核定。
      5.核撥申請案補助經費並追蹤後續就業及使用情形。
      6.辦理成果發表、參訪觀摩等相關交流活動。
      7.提報前一年執行情形、當年度月報表及辦理成效。
      8.於全國職務再設計資訊管理應用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四)專案單位:
      1.受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地方政府之個案轉介。
      2.實地訪視員工工作現場,評估員工因障礙造成工作之影響,並提
        出改善內容、方式、製作期程及所需費用等,報請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或地方政府核定。
      3.依個案在職場所遭遇問題,進行職務再設計改善、輔具使用訓練
        及後續追蹤輔導。
      4.統籌辦理受委託轄區輔具回收、改良及再運用。
      5.協助辦理職務再設計之推廣及教育訓練。
      6.統計分析申請案相關數據資料。
      7.於全國職務再設計資訊管理應用系統登錄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