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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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所定人員或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工作所在地之地方政
    府,申請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服務:
(一)有意願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於辦理招募面試作業時,需要評
      量工具或相關專業人力協助。
(二)身心障礙者因生理或心理功能之限制,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效。
(三)身心障礙者初進職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四)身心障礙者工作上需要之就業輔具,或其他與求職面試、工作職務
      相關之職場人力協助。
(五)身心障礙者工作地點變更或職場遷移。
(六)身心障礙者因職務調整或工作流程變更,致工作有困難。
(七)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者重返職場或轉換工作。
(八)身心障礙者接受以就業為目標之職業訓練,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
(九)身心障礙者居家就業,而有職務再設計之需要。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