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推動職務再設計服務計畫 (民國 112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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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第六點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人員或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工
    作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單側聽損者職務再設計服務:
(一)有意提供單側聽損者就業機會,進行招募並確定僱用。
(二)單側聽損者因單側聽損問題,致工作有障礙或無法達到預期工作績
      效。
(三)單側聽損者工作上需要輔具協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