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第 12 條
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除已用盡外不得更換新帳簿。
各種帳簿之首頁,應設置帳簿啟用、經管及停用紀錄,分類帳簿次頁應設
置帳戶目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