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第 13 條
更換新帳簿時,應於舊帳簿空白頁上,逐頁加蓋「空白作廢」戳記或截角
作廢,並在空白首頁加填「以下空白作廢」字樣。
記帳錯誤更正後不影響總數者,應在原錯誤上劃紅線二道,將更正之數字
或文字書寫於上,並由更正人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或另開傳票更正,以
明責任。
記帳錯誤更正後影響總數者,應另開傳票更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