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主管職工福利委員會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第 4 條
財團法人之會計基礎,採用權責發生制。
前項所定權責發生制,為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
帳。決算時收益及費用,並按其應歸屬年度作調整分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