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心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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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得終止其所申請之工作機會,並
      以書面限期命用人單位繳回終止後之用人費用:
  (一)未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核發工作津貼或防疫津貼
      ;已核發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追還之:
  (一)不實領取、溢領或冒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三)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工作機會經依第一項規定終止,致停止工作之進用人員,公立就業
      服務機構得推介其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