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第 1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發給生活補貼或紓困貸款利息補貼;已發給者
,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同一事實重複領取。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