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第 7 條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勞工,得向金融機構申請勞工紓困貸款,每
人每次最高新臺幣十萬元,並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
稱信保基金)提供信用保證。
前項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百分之一計算。
第一項貸款之利息,主管機關得予補貼。
前項利息補貼與其他機關所定紓困貸款利息補貼,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