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移工工作、生活及外出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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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快篩陽性及確診之移工應注意事項
(一)移工快篩陽性請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雇主或私
      立就業服務機構應協助移工透過遠距/視訊由醫師診療,或協助移
      工至醫療院所,評估確認快篩陽性結果。如經醫師評估屬於輕症個
      案,以就地隔離居家照護為原則。
(二)移工確診如有中、重度症狀,立即通知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協助就醫,並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
      離治療條件續處。
(三)隔離期間請佩戴口罩及注意手部衛生(使用肥皂和水洗手,或使用
      酒精)。
(四)務必觀察症狀變化,若出現下列症狀或血氧濃度降低時,請立即聯
      繫雇主及所委任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喘、呼吸困難、持續胸痛、
      胸悶、意識不清、皮膚或嘴唇或指甲床發青、無發燒情形下心跳大
      於每分鐘 100  次、無法進食或喝水或服藥、過去 24 小時無尿或
      尿量顯著減少。
(五)請主動聯絡通知密切接觸者(以同住室友為原則),請密切接觸者
      依指揮中心規定進行自主防疫及快篩,並進行健康監測,並請同時
      主動聯絡雇主。
(六)移工若屬隔離治療之無症狀或輕症且已無其他住院需求確診個案,
      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得解
      除隔離治療,並依指揮中心最新措施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