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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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承貸金融機構請領本貸款利息補貼作業程序如下:
(一)承貸金融機構之總機構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彙整轄下分支機構前一
      個月請款資料,按月填具利息補貼清冊,向本部委由之經理銀行申
      請利息補貼。經理銀行彙整後,按月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承貸金融機構應將貸款人貸放明細等相關資料彙送經理銀行,經理
      銀行彙整後,按月將相關資料報送本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