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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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承貸金融機構如發現貸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知悉後通知經
      理銀行,承貸金融機構並應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核計第四點所定利
      息補貼;貸款人已溢領利息補貼者,應由承貸金融機構向貸款人追
      回後歸還本部:
  (一)提供不實、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二)重複獲得其他機關所定因應疫情紓困貸款利息補貼。
  (三)申請人在每次貸款開辦期間重複申請。
  (四)貸款人提前償還本貸款。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