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15-1
十五之一、貸款人第二年第一個月起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達三個月者,
          即停止第四點第三款但書之利息補貼。
          前項貸款人清償積欠本貸款本金及利息經恢復正常繳款後,本
          部得繼續補貼利息。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