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 (民國 111 年 07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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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貸款、信用保證及利息補貼如下:
(一)本貸款每次開辦期間,每人限申請一次,貸款金額每人每次最高新
      臺幣十萬元,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
      金)提供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向貸款人收保證手續費,並
      由信保基金信用保證專款支應。
(二)本貸款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
      率加百分之一計算。
(三)辦理本貸款之利息,本部得予補貼,每次開辦期間補貼期限最長一
      年。但第二年起,得視中央銀行公告調升政策利率之幅度,酌予補
      貼。
(四)本貸款期間三年,貸放後承貸金融機構得視受影響貸款人之實際需
      求予以展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