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仲裁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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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行政機關向本部申請仲裁案件補助時,應備下列文件:
  (一)案件彙整表(附件二)。
  (二)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三)。
  (三)領據。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於收到本部通知辦理補正之日起十五日內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