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仲裁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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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行政機關應開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專供存入本補助款之用,專款
      專用。
      行政機關不得抵用或移用專戶存款所生之利息等,並應於辦理第十
      點第二款所定經費核銷後十五日內,將專戶所餘金額及利息返還本
      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