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仲裁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4
四、為利於本要點之執行,行政機關得於每年度一月底前,將當年度受核
    定補助金額十五萬元以下部分,專函送本部申請撥付;逾十五萬元之
    部分,經敘明執行情形,得於當年度七月底前函送本部申請撥付賸餘
    款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