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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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存入專為接受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計畫所設立之專
      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
      行政機關不得抵用或移用專戶存款所生之利息,並應於當年度辦理
      經費核銷時,將專戶所餘金額及利息繳回本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