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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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所稱法律扶助,指由行政機關指派律師,勞方當事人委任陪同
    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
    本部應備置扶助律師名冊,以供行政機關指派律師之用;行政機關自
    行備置扶助律師名冊者,應於每年度十二月底前報送次年度之扶助律
    師名冊至本部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