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調解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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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行政機關支給律師酬金標準如下:
(一)律師受委任陪同出席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每場次三千元。
(二)基於同一原因事實之勞資爭議,以補助一場次為限。但經行政機關
      認定內容複雜,且再度召開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有助於調解成立者,
      最多得補助三場次。
(三)勞資爭議調解會議開始時,勞方當事人有其他律師委任陪同出席,
      或勞方當事人未出席致無法進行調解,或有其他不可歸責於到場之
      受指派律師執行職務之情事,行政機關仍得支給律師酬金。
    勞方當事人有前項第三款之情事致調解不成立或無法進行調解,就同
    一案件不再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