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穩僱用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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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認定符合就業獎勵津貼資格之受僱勞工,依下列規定核發津貼,
      最長四個月:
  (一)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每二個月發給一萬元,
        最高發給二萬元。
  (二)勞雇雙方約定按前款以外方式工作之受僱者,每二個月發給五千
        元,最高發給一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