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安穩僱用計畫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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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符合本計畫僱用獎助或就業獎勵津貼之資格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
      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依第七點或第八點等規定提出申請;逾
      期申請者,不予發給。
      雇主或受僱勞工申請僱用獎助或就業獎勵津貼,應檢附之文件不齊
      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僱用獎助及就業獎勵津貼之申請程序、發放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必要時,本署得另行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