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4
四、本要點獎勵對象為本國籍失業青年,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且參加
    下列訓練課程之一者:
(一)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前訓練。
(二)產業新尖兵計畫。
    前項所定訓練課程,其訓練期間之每月訓練總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但因國定假日致訓練時數未達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年齡之計算,以青年參加訓練課程之開訓日為基準日。
    青年依本要點規定領取學習獎勵金,以一次為限。
    青年依法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不得領取本要點之
    學習獎勵金。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