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 (民國 112 年 06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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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青年領取學習獎勵金,應依第四點第一項各款所定訓練課程之訓練計
    畫參加訓練;訓練期間未到課之時數,不得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
    十以上。
    分署為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資料,訓練單位或青年不得
    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