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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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指雇主受景氣因素影響
    致停工或減產,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作時間。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