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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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及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
      以函文限期令事業單位給付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送達事
      業單位及其代表人;另有實際負責人者,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