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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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地方主管機關辦理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相關
      認定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其他機關參與調查、
      提供文書或資料等協助。
      本部依本辦法第五條審核禁止出國案件召開審查會時,得依本辦法
      第九條規定請原提報之地方主管機關派員,該地方主管機關應指派
      熟悉案情之人員列席說明。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