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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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無本法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大量解僱勞工時,
    應就下列資料進行調查:
(一)事業單位資遣通報名冊。
(二)事業單位大量解僱計畫書。
(三)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
(四)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之議決。
(五)事業單位解僱勞工之公告。
(六)勞工服務證明書、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七)其他足資證明終止勞動契約之證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