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主管機關提報事業單位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禁止出國作業規定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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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無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僱用勞工人數時
    ,應就下列資料進行調查,並核對實際受僱勞工名冊:
(一)事業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統計資料。
(二)事業單位勞工退休金提繳人數統計資料。
(三)事業單位勞工名卡、工資清冊或出勤紀錄。
(四)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五)勞工薪資轉帳帳戶證明。
(六)勞工保險投保年資證明。
(七)其他足資證明勞僱關係之證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