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失業勞工受僱營造業工作試辦計畫 (民國 111 年 02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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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本署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計畫之獎勵,並公告
      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