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將本法第三章穩定就業措施、第四章促進失業者就業、第
五章支持退休後再就業及第七章開發就業機會所定事項,委任所屬就業服
務機關(構)或職業訓練機構、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委託相
關機關(構)、團體辦理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