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0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符合下列規定,並檢具相關文件、資料,經中
央主管機關同意核貸,得向金融機構辦理創業貸款:
一、登記為所營事業之負責人,並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
二、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三、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創業研習課程至少十八小時。
四、所營事業設立登記未超過五年。
五、所營事業員工數未滿五人。
六、貸款用途以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為
    限。
前項失業者與二十九歲以下之青年共同創業,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時,應
檢具共同實際經營該事業之創業計畫書。
前項共同創業者不得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
之二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