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24 條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申請前條租屋補助金,其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資料、
核發標準、補助期間及不予核發或撤銷等事項,準用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
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