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30 條
依本辦法、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及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申領之臨
時工作津貼應合併計算,二年內申領期間最長六個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