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38 條
失業期間連續達三十日以上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經就業諮詢無法推介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發給僱用
獎助推介卡。
前項失業期間之計算,以辦理前項求職登記之日起回溯三十日,該期間未
有參加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職業災害保險之紀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