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46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本辦法領取補助、補貼、津貼及獎助者,有下
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核發;已發給者,經撤
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查核。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
四、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有前項第一款所定情事,主管機關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停止補助二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