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6 條
雇主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訓練,並申請訓練費用補助者,最
低開班人數應達五人,且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八十小時。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