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8 條
依第六條辦理職業訓練結訓後,雇主應依招募計畫書之勞動條件全部僱用
;未僱用者,其全部或一部之訓練費用不予補助。但中途離退訓、成績考
核不合格或因個人因素放棄致未僱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僱用人數於結訓一個月內離職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不予補助已離職
者之訓練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