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失業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9 條
失業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參加職業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得發給職業訓練生
活津貼;其申請資格條件、方式、期間及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
準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六條
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