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0 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其訓練費用;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處分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書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於期限內申請辦
    理變更達二次以上。
二、未依核銷作業期程辦理申領補助訓練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