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1 條
雇主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為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得向主管
機關申請輔導或補助。
前項補助金額,按所申請人數,每人每年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但經評估
有特殊需求,經主管機關事前核准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