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12 條
前條所定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之輔導或補助項目如下:
一、提供就業輔具:為排除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障礙,維持、改善、增
    加其就業能力之輔助器具。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提高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效能,增進其生
    產力,所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
    所環境有關之改善。
四、改善工作條件:為改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工作狀況,提供必要之工作
    協助。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分析與訓練,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特性,安排適
    當工作。
前項情形,屬職業安全衛生法所定之雇主義務或責任者,不予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