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21 條
符合前條所定雇主,應於每年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及補助總額範圍內
,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次一年度繼續僱用
補助,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
二、繼續僱用計畫書。
三、依法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繼續僱用者投保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證明文件。
五、連續僱用者最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資料。
雇主應於繼續僱用期滿六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檢附繼續僱用期間之僱用
與薪資證明文件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函影本,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請領繼
續僱用補助。
雇主申請第一項補助時,不得同時請領與本辦法相同性質之津貼或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