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再就業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5 條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僱用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得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下列補助:
一、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之實作或講師鐘點費。
二、非自有場地費。
三、其他必要之費用。
雇主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受理期間提出申請。
第一項補助額度,每位受僱用之高齡者每年最高補助雇主新臺幣十萬元,
每位雇主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受僱用之高齡者,不得為雇主配
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第一項與第二項所定受理期間、審查及核銷作業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