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開辦之設施設備費。
二、設施設備汰換費。
三、房屋租金。
四、人事費。
五、業務費。
地方主管機關購置前項第一款及二款之設施設備,其採購及財產管理應依
有關規定及法定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