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地方政府成立銀髮人才服務據點補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第 5 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者,於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時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